法制網記者章寧旦 法制網通訊員範貞 鄒輝球
  非法排放有害有毒危險廢物,導致近百名學生因為吸入散髮的有害氣體2而同時出現頭暈、頭痛、嘔吐等癥狀,被緊急送院治療。今天上午9點,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法院對“1.10”污染環境案作出一審判決,結夥向茂名市白沙河偷排廢油廢水等有毒物質的吳某等6名被告人被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9個月至拘役5個月,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至3000元。
  茂南區法院審理查明:被告人吳某2011年及2013年先後與他人合資購買了兩輛油罐車,分別掛靠在具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湖南兩家運輸公司,經營瀝青、燒火油、輪胎油等危險貨物運輸,並雇請具有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、押運員資質的莫某、汪某、羅某。2013年9月,吳某在自己開辦的茂名市茂南信諾汽車維修廠(以下簡稱汽修廠)停車場附近的白沙河河堤斜坡東側埋設了一條直徑約20釐米的排污管,並授意莫某、羅某等人將廢水排放到白沙河。
  被告人黃某是廣西北流市新發建築材料廠的經營者,2014年1月8日,黃某與合伙人柯某商定,由吳將該廠的廢油裝運到茂名再找客戶賣掉,運費為每噸70元,並由吳某負責將廢油中的廢水處理掉。後吳某指示莫某、汪某、羅某駕駛兩輛油罐車前往廣西北流共裝運廢油65.52噸返回茂名。當晚 22時許,被告人莫某將油罐車中廢油中的21.96噸廢水排放到白沙河,時間持續約40分鐘。排放的廢水隨著河水流動而不斷擴散,有毒物質不斷揮發污染了附近地區的大氣環境。
  23時許至次日凌晨,位於信諾汽車維修廠下風位置的茂名市第五中學、公館鎮第一中學共96名學生嗅觸到污染的空氣後出現頭暈、頭痛、嘔吐等急性混合性化學毒物接觸反應,被緊急送往醫院治療。經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檢測,兩輛油罐車內採樣的物質屬於液體易燃性危險廢物。
  庭審時,有辯護人認為部分被告人是過失犯罪。法院認為,我國對危險廢物實施嚴格的管理制度,運輸、處理危險廢物均需要具有相應的資質,辦理相關的手續,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處理,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。本案六名被告人在信諾汽車維修廠沒有危險廢物的處理資質,也沒有辦理運輸審批手續的情況下,明知可能會對附近環境造成污染,仍然將危險廢物非法排放到白沙河中,屬於間接故意,不是過失犯罪。
  茂南區法院認為,被告人吳某、黃某、莫某、柯國勝、汪某、羅某非法排放有毒物質,嚴重污染環境,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,特別是在學校、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,更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,依法應予酌情從重處罰。
  法院同時認定,吳某在污染環境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是主犯,且地位、作用最大;黃某是有毒物質的生產者和所有者;莫某直接實施排放有毒物質的行為,兩被告人也是主犯。柯某、汪某、羅某在犯罪中起次要、輔助作用,是從犯。據此,法院作出上述判決。
  法制網茂名(廣東)6月5日電  (原標題:廣東茂名“1.10”污染環境案六被告人一審獲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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